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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广西邀请协会参加第三届梧州国际宝石节,时间2006年9月28日-10月6日。
    2、筹划"民国体育文物展览"台湾首展。
    3、海峡两岸文化交流【风花雪月】美展暨义卖活动(河南召集人筹划中)。
    4、理事长宋智忱九月十一日受邀参加[無錫-台灣現代服務業合作懇談會] 。
    5、2007年1月25日海峡两岸农特产品产销互动平台研讨会暨两岸传统文化交流会。
    6、秘书长王世铭2007年4月18日参加'2007中国天津第十四届全国商品交易会暨投资洽谈会开幕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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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中华海峡两岸文化观光产业发展协会
    组织章程
     
     

    第一章  总  则

   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「中华海峡两岸文化观光产业发展协会」(以下简称本会)
   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、并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,并以推动两岸观光产业、文化艺术发扬中华文化、推广国际交流为目的。
   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,并得依法设立分级组织。
   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立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,并得抱经主观机关核准设立分支机构。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称则有理事会拟定,报请主观机关核准后行之。
   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与设置及变更时,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。

   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:
    一、推动两岸观光产业、文化艺术相关团体,促进中华文化之交流于发展。
    二、培训两岸观光产业、文化艺术人才,提升专业水准,拓展观光产业文化艺术市场。
    三、举办有关两岸观光产业、文化艺术之学术研究、教学、展览等,并印行有关之书刊杂志。
    四、积极策划两岸观光产业、文化艺术之互访、观摩,以获得最新之咨询与技术,籍以掌握时代脉动,并与国外相关团体进行交流。
    五、举办其他符合本会宗旨之业务。
   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、任务,主要为交通部(观光局)、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,并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、监督。

    第二章 会 员

   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左:

    个人会员:具中华民国国籍或有居留证之外籍人士,赞同本会宗旨,对两岸观光产业、文化艺术推广与趣者。
    团体会员: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机构或团体
    赞助会员: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。
    学生会员:赞同本会工作之高中(职)以上学历之学生,可担任本会之义工,免缴入会费。

   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,经理事会通过,并交纳会费。

    本会分级组织应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

    第 八 条 会员(会员代表)有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与罢免权,每一会员(会员代表)为一权。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会员权利。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。
   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、决议及交纳会费之义务,逾一年未交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    第 十 条 会员(会员代表)有违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,得经理事会决议,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,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,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。
    第 十一 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,即为出会,其以交纳之各项费用,不予退还。
    第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述明理由与三个月前向大会声明退会,并于会计年度结束时生效。退会时,以交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。

   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

   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。

    会员(会员代表)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五十人,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行使会员大会职权。

    会员代表名额之任期及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,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。

    第 十四 条 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之职权如左:

    一、订定与变更章程。
    二、选举及罢免理事、监事。
    三、议决入会费、常年会费、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。
    四、议决年度工作计划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
    五、议决会员(会员代表)之除名处分。
    六、议决财产之处分。
    七、议决本会之解散。
    八、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有理事会决定之。

   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九人 ,监事三人,由会员(会员代表)选举之,分别成立理事会、监事会。

    选举前项理事、监事时,以计票情形的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,候补监事一人,遇理事、肩事出缺时,分别依序递补之。

   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、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。

    理事、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,但不得连续办理。通讯选举办法有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。

   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:

    一、审定会员(会员代表)之资格。
    二、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。
    三、议决理事、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。
    四、聘免工作人员。
    五、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
    六、其他应执行事项。

   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至五人,有理事互选之,并有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。

    理事长对内总理督导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,并担任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主席。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,由常务理事互选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长、常务理事出缺,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。

   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:

    一、监事理事会工作之执行。
    二、审核年度决算。
    三、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。
    四、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。
    五、其他应监察事项。

   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,由监事互选之,监察日常会务,并担任监事会主席。

   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,由监事互选一人代理之。监事会主席(常务监事)出缺时,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。

    第 二十 条 理事、监事均为无给职,任期三年,连选得连任。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理事、监事有左列事情之一者,应即解任:

    一、丧失会员(会员代表)资格者。
    二、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。
    三、被罢免或撤免者。
    四、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二分之一者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,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,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,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,并报主管机关备查。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。

   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。

   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 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、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,其组织简则有理事会通过后施行,变更时亦同。
   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,名誉理事、顾问各若干人,其聘期与理事、监事之任期同。

    会 议
    第二十五条 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,有理事长召集,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,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。

   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,或经会员(会员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,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。

    第二十六条 会员(会员代表)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,得以会面委托其他会员(会员代表)代理,每一会员(会员代表)以代理一人为限。

    第二十七条 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之决议,以会员(会员代表)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订定于变更、会员(会员代表)之除名、理事及监事之罢免、财产之处分、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等,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   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,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,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。

    第二十八条

    理事会、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,必要时得召开席会议或临时会议。前项会议召开时除临时会议外,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,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、监事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

   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,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,不得委托出席;理事、监事连续二次无缺席理事会、监事会者,视同辞职。由候补理事、候补监事依次递补。

    经费及会计
    第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左:
    入会费:国内个人会员新台币壹千元整,国外个人会员美金三十五元整;国内团体会员新台币贰千元整, 国外团体会员美金柒拾元整,于会员入会时缴纳。

    二、常年会费:国内个人会员新台币壹千元整,国外个人会员美金三十五元整;国内团体会员新台币贰千元整,国外团体会员美金柒拾元整。逐年缴纳。
    三、事业费。
    四、会员捐款。
    五、委托收益。
    六、基金及孽息。
    七、其他收入。

   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 年为准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   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,有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、收支预算表、员工待遇表、提会员大会通过(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,先提理监事联席会通过),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。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,有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、收支决算表、现金出纳表、资产负债表、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,送监事会审核后,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,提会员大会通过,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(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,先报主管机关)。

   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于解散后,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。

    第四章 附 则

   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,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。

  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通过,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,变更时亦同。

     
   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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